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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禁止擅自放生,佛教徒应避免善心结恶果
时间:2020-05-12    信息来源:菩萨在线    浏览次数:216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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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条例》针对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比于上位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版野保条例对放生行为的规范更为细致和严格。《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北京版条例中,个人将不具有放生野生动物的权力,任何团体性的放生行为也必须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之下。

罔顾法律,不假思索,随心所欲的放生行为,是一种对动物生命和生态环境不负责任的行为。



那么,对于佛教徒来说,我们应该如何更加合法科学地放生呢?


佛教经典中的放生依据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放生的传统习俗,体现了出对生命的尊重,对生态环境和自然的热爱,并能唤醒人们的恻隐、仁恕、慈悲之心。在佛教中,放生是很重要的传统,是慈悲心的修行,有很多佛教徒积极参与并发起放生。佛教中对于放生的根据,最为广泛流传的有两部经。


一是《梵网菩萨戒经》,其中提到:“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是故六道众生皆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若世人见杀畜牲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


另一部《金光明经》卷四“流水长者子品”,也提到有关释迦世尊往昔行菩萨道的一段记载:当时世尊名叫流水长者子,有一天他经过一个很大的池沼,时逢天旱,而且有人为了捕鱼,把上游悬崖处的水源堵塞,使得池中水位急速下降。长者子眼见上万大小鱼类濒临死亡边缘,又无法从其上游决堤引水,于是为了救活鱼群,不得已向当时国王请求派二十只大象,用皮囊盛水运到池中,直到池水满足,并且饲以食料,方才救活这些鱼群。


《梵网戒经》是放生的理论依据,《金光明经》则是开设放生池的依据。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云:“诸余罪中,杀业最重,诸功德中,放生第一。”放生是佛教慈悲的体现,本是救护众生、修积功德的善举,理应得到提倡和支持。北京立法禁止擅自放生活动,可能会让一些经常放生的爱心人士误解。


放生池是一些寺院中一个设施,一般为人工开凿的池塘,让信徒将各种水生动物如鱼、龟等在里面放养,为体现佛教“慈悲为怀,体念众生”的心怀。但放生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活儿,正确、科学放生须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条件,既要充分考虑到动物的天性、习性,也要考虑到季节、时段、天气、地点、环境容纳量等多重因素,并不是简单将动物在野外进行放归、放流。




不科学放生所带来的过患


近年来,放生动物引发的问题广受关注,很多地区接连发生违规放生事件。小至青蛙大至狐狸,从国内原生动物到外来物种,还有剧毒的眼镜蛇……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很多奇奇怪怪的动物被一些人在慈善的旗号下野蛮放生,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也影响社会安宁。


还有一些人的放生理念充满了炫富、攀比之风,目的也十分功利,将自己的私欲凌驾于自然规律和他人权益之上,此种放生没有功德可言,早已违背护生的朴素原理,逾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在佛教团体中,同样存在很多不如理如法的放生行为。放生本是挽救物命的利他行,是给众生以无畏施,但很多人只是为了个人消灾免难、保佑平安而放。因为目的在于放,多半就是简单地一放了事,并没有设身处地为所放物命着想。真正将放生作为菩提心的修行,出于慈悲和爱护动物的反而不多。如果不是带着对众生的慈悲心来做,就可能只管放,较少考虑其他后续情况。这样的做法,自然会带来各种问题。


佛教认为,发心才是决定行为属性的根本因素,同样是放生,如果本着菩提心放生,考虑的重点就不仅仅在于放,还在于怎样使它们更好地生存,是从所放物命的角度,甚至整个生态环境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什么才是如理如法的放生?


慈悲和智慧是佛法修行的两大内涵,放生也不例外。


首先,我们要考量自己有没有对动物心生慈悲,是不是看到动物面临刀下之苦后生起极大悲悯,想着尽力解救它们于危难之中,并结下法缘,愿它们早日离苦得乐。


其次,保护生态环境,其实也属于放生的范畴。在解救生命的同时,还要考虑动物被放后的生存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与人类或其他众生和平共处的问题。这需要了解一定的专业知识,需要进行智慧抉择。


第三,科学放生需要专业人士来做,并不是任何一个人只要有一片爱心、善意,就可以干好放生这个活儿。宗教团体、民间爱心人士、慈善人士应当认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牢固树立环保观念。每次放生前,依法主动向职能部门报告放生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规格,以及放生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积极接受评估检查,切实做到合法放生、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确保善心结出期待的善果。


如理如法地放生,慈悲与智慧缺一不可


因此,给“随意放生”套上法律笼头,让放生真正回归科学、规范、仁爱、平和的慈善本位,既符合佛教“无我利他,心怀众生”的菩萨行,也符合动物们更好地生存,生态环境更加平衡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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